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0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0月23日財政部(九十)臺財證(二)字第005770號令修正發布 第 4條、第8條、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4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以左列各款之人為限: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
二、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前項各款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銷其開戶:
一、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四、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紀錄在案未滿三年者,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者。
五、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第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電話、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填具委託書。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間。
四、場別。
五、證券種類、數量。
六、委託價格。
七、交割幣別。
八、營業員簽章。
九、委託人簽章。
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證券商訂定,報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記錄,以憑核對。
第9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經其推介者,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