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0月23日財政部(九十)臺財證(二)字第005770號令修正發布 第 4條、第8條、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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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電話、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填具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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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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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帳號及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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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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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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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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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種類、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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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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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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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業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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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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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證券商訂定,報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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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記錄,以憑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