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財政部(88)臺財證(法)字第94763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以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百分之五,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2. 前項撥充資本限額之計算,應以重估或調整增值年度為準,其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並應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後,再以其淨值依前項比率辦理增資。
  1.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利益之計算與項目如左:
    1. 一、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價與次低價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2. 二、列入計算前款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
    3. 三、列入第一款計算差價利益最後一筆交易日起及第二款獲配現金股利之日起至交付公司時,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利息。
  2. 列入計算前項第一款差價利益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得自利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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