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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財政部(88)臺財證(法)字第94763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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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以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百分之五,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前項撥充資本限額之計算,應以重估或調整增值年度為準,其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並應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後,再以其淨值依前項比率辦理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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