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財政部(88)臺財證(法)字第94763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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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利益之計算與項目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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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價與次低價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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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入計算前款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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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入第一款計算差價利益最後一筆交易日起及第二款獲配現金股利之日起至交付公司時,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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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計算前項第一款差價利益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得自利益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