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 第 024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開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附表一)一份,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2. 前項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全體開業會計師共同簽章。
  3.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4. 附表一
  5.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6. 主 旨:為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檢具本申請書及有關附件,申請准予辦理。
  7. ┌─────┬───┬──┬────┬─────┐│ │ │地址│主事務所│ ││事務所名稱│ │ ├────┼─────┤│ │ │ │分事務所│ │├─────┼───┼──┼────┴─────┤│設立日期 │ │電話│ │├─┬──┬┴──┬┴──┼────┬──┬──┤│ │姓名│出生年│開始執│加入本事│學歷│經歷││開│ │月 日│業日期│務所日期│ │ ││ ├──┼───┼───┼────┼──┼──┤│業│ │ │ │ │ │ ││ ├──┼───┼───┼────┼──┼──┤│會│ │ │ │ │ │ ││ ├──┼───┼───┼────┼──┼──┤│計│ │ │ │ │ │ ││ ├──┼───┼───┼────┼──┼──┤│師│ │ │ │ │ │ ││ ├──┼───┼───┼────┼──┼──┤│ │ │ │ │ │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一、會計師證書影本。 ││ │二、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名稱)之證明文件影本。 ││ │三、會計師公會出具之執業證明。 ││ │四、開業會計師之簽名及印鑑卡。 ││ │五、會計師之進修時數證明。 ││ │六、會計師執業超過三年以上或實際參與企業審││ │ 計工作之經歷達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前者││ │ 之證明得與附件三證明合併。 ││ │七、主管機關核備之查核助理人員名冊及主管機││ │ 關核備函影本。 ││ │八、事務所之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事務所簡││ │ 介及組織、查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人事管││ │ 理、檔案管理、其他相關項目) ││ │九、未受會計師法等相關法令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件│ 之聲明。 │├─┴─────────────────────┤│ 申請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 ○ ○ ○ ││ ○ ○ ○(全數簽章) ││ ○ ○ ○ ││ │└───────────────────────┘說明:
    1. 一、會計師之經歷應註明工作性質及年資。
    2. 二、查核助理人員名冊應載明查核助理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或高等考試及格類別,並檢附最高學歷或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1.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其所屬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1. 一、由三位以上開業會計師組成;其中執業或實際參與企業審計工作之經歷達三年以上者,不得少於二人。
    2. 二、開業會計師於申請日前已執業一年以上者,其最近一年度之進修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3. 三、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六人;其中具有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資格或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及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會計研究所或大學會計系組畢業、會計師考試及格、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及格或具有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滿二年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四、開業會計師於申請日前之最近二年內,未受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5. 五、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1. 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於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書附件所列事項發生變更時,應隨時申報本會備查。但會計師或查核助理人員之異動,應先依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登錄或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備案後,申報本會備查。
  2. 前項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二分之一以上開業會計師共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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