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 第 024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其所屬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1. 一、由三位以上開業會計師組成;其中執業或實際參與企業審計工作之經歷達三年以上者,不得少於二人。
    2. 二、開業會計師於申請日前已執業一年以上者,其最近一年度之進修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3. 三、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六人;其中具有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資格或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及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會計研究所或大學會計系組畢業、會計師考試及格、高等考試會計審計人員及格或具有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滿二年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四、開業會計師於申請日前之最近二年內,未受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5. 五、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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