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 第 024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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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於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書附件所列事項發生變更時,應隨時申報本會備查。但會計師或查核助理人員之異動,應先依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登錄或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備案後,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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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二分之一以上開業會計師共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