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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3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3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臺證交字第 0538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87年3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87)臺財證(三)字第1813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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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零股交易,係指委託人買賣同一種類上市之本國股票或外國股票,其股數不足該股票原流通交易市場規定之交易位者。
本國股票或外國股票之零股以一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或其整倍數。
第3條
零股交易由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二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申報,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取銷時亦同。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均暫停零股交易申報。
證券商可透過電腦終端機查詢零股申報量之委託買賣股數。
第4條
零股交易買進時,採「定量」或「限量」委託申報;賣出時以「定量」委託申報為限。「定量」指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申報數量相等時方能成交。「限量」指買進委託大於或等於賣出委託申報數量均可成交。
第5條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賣出零股時,應先查驗其股票內容及股數並合乎交割條件,始得辦理受託手續。
第6條
證券經紀商之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證券自營商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申報時間,辦理本公司指定之零股之應買應賣,並以下列二方式之一為之:
一、不輸入申報數量,而全數應買或應賣。
二、輸入一定申報數量,但申報量不得超過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股。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申報數量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7條
零股交易以申報當日各該股票收盤價格扣減千分之五為買賣價格。
前項所稱收盤價格,係指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若當日無成交價格,採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但有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漲至或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採該漲停或跌停之揭示價格,作為收盤價格。
第8條
零股交易於申報當日之次一營業日撮合成交,其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順序及原則決定:
一、錯帳作相反之買賣申報委託最先成交。
二、每筆買賣委託申報數量相等者優先成交,並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三、剩餘之買進限量委託及賣出定量時,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四、證券經紀商優先證券自營商。
第9條
零股交易之買賣,應單獨編製「交割計算表」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辦理交割。
第10條
零股交易申報及成交之股票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第11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規定之。
第12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定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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