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7年3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7年3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臺證交字第 0538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87年3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87)臺財證(三)字第18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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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之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證券自營商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申報時間,辦理本公司指定之零股之應買應賣,並以下列二方式之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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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輸入申報數量,而全數應買或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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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輸入一定申報數量,但申報量不得超過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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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之一定申報數量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