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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5年3月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17417-1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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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上市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第一類上市普通股股票。
二、第二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或第三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最近一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股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第4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第二類上市股票或第三類上市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標準時,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取銷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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