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8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5年3月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17417-1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上市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1. 一、第一類上市普通股股票。
    2. 二、第二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或第三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最近一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2. 前項股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1.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2.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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