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85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5年3月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17417-1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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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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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類上市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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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或第三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最近一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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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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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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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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