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前述所稱之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類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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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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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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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且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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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追蹤、模擬或複製非投資等級債券標的指數表現之ETF及指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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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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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名或投資策略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主或過去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60%以上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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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資策略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或過去1年每月底投資組合平均30%以上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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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