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5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205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0條、第20條、第23條;增訂第8條之5條文及第8條之5附件七(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2155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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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及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資料,經本公會審查後,如發現涉有違反本行為規範之情事時,應提本公會自律委員會審議,自律委員會經審查認有違反,除並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各款規定之情事,應由本公會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金管會依法處理,以及如涉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同條項第九款者,應函報中央銀行外,本公會得視違反情節輕重,就會員公司違規部分,依本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處理辦法處理之;就基金銷售機構違規部分,移送金管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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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本公會對會員及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資料之審查,得視申報案件量情形及需要時,調整以抽檢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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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定期抽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合作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申報之資料,受檢公司應提供其所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等相關資料,以利本公會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