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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審查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02669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條,自公告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200498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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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作業程序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中心受理風險管理審查意見申請案,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3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出具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
一、主管機關許可函。
二、風險管理計畫書。
三、風險管理妥適性之案件審查表(附件二)。
四、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不實或隱匿之聲明書。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出具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時,應向本中心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附件一-申請書
附件二-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妥適性之案件審查表
第4條
前條風險管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
二、風險管理之流程。
三、各類風險之管理機制。
四、風險管理之資訊系統。
第5條
本中心受理風險管理審查意見申請案,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填製風險管理妥適性審查意見,其審查要點如下:
一、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之妥適性。
二、風險管理流程之妥適性。
三、各類風險管理機制之妥適性。
四、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妥適性。
第6條
本中心應於受理風險管理審查意見申請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出具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但申請書件不完備者,本中心得通知申請人補正,並自補正完備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第7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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