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審查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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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出具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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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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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險管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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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險管理妥適性之案件審查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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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不實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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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出具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時,應向本中心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