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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放證券之線上傳遞財力資料服務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50017732號函訂定全文9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5000122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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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投資人(以下稱申請人)向業務往來證券商(以下稱往來證券商)申辦業務,得以電子方式向本公司申請其他證券商之電子證券存摺資料複製本做為財力證明資料,並委託本公司傳遞予該往來證券商,本公司特建置「線上傳遞財力資料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並訂定本要點。
往來證券商使用本服務,應遵守本服務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第2條
本服務提供申請人委託本公司將電子證券存摺資料複製本傳輸予往來證券商,內容包含申請人選定之證券帳戶資訊、普通及信用庫存餘額及最近六個月以內交易明細等資料(以下合稱「電子證券存摺資料」)。
第3條
往來證券商使用本服務,應先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及「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本公司接獲往來證券商前項申請,經核對其原留印鑑無誤後,據以辦理本服務系統連線功能之使用設定。
第4條
本服務採網際網路連線,申請人須經由往來證券商之數位服務介面連結本服務網頁,使用該證券商下單憑證,並於本服務網頁輸入出生年月日,進行身分驗證後登入本服務網頁進行申請。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於本服務網頁詳細審閱並同意服務契約。
第5條
申請人登入本服務網頁,就其已開立之電子證券存摺帳戶中,選取所欲傳輸之電子證券存摺資料,由本公司將該資料產製複製本電子檔後傳送予申請人之往來證券商。
申請人送出前項之申請後,即不得撤回或修改。
申請人透過同一往來證券商申請本服務,每日以三次為限。
第6條
往來證券商得於「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系統」服務時間(下稱系統服務時間)內以SFTP方式收受申請人申請傳送之電子證券存摺資料複製本;惟申請人於當日系統服務時間截止後申請,則其往來證券商得於次一營業日之系統服務時間辦理前開作業。
前項電子證券存摺資料複製本,本公司自產製複製本之日起,保存三個營業日。
申請人透過本服務申請之電子證券存摺資料複製本,本公司僅負依其申請將該資料完整送交往來證券商之責,如對該資料內容有疑義,應洽電子證券存摺開立證券商詢問。
第7條
申請人申請本服務之相關操作紀錄,自申請人送出申請之日起保存五年,期限屆滿後將逕予刪除。
第8條
申請人向往來證券商申辦業務,如對業務內容、審核結果有疑義,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主張申請人之各種權利時,應向該往來證券商洽詢或行使。
第9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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