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自律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50001404號函訂定全文6條,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3305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條 (目的)
  1. 為督促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遵守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範,以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1. 第2條 (發行規範)
  1. 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商管理規則、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令,擬具計畫書及訂定適當內部控制制度,送董事會通過,及檢附相關書件(詳附件),經本公會同意備查後始可發行,並應遵守下列規範:
    1. 一、發行方式:股票禮品卡應採電子形式發行,並於公司網站進行銷售,發行面額得依市場銷售狀況動態調整。
    2. 二、發行總額:證券商應訂定發行總額上限,其額度不得超過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百分之五。
    3. 三、實名制:股票禮品卡之購買人應採實名制,購買當時應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基本資料。
    4. 四、信託專戶管理:證券商收受股票禮品卡之款項屬預收客戶款項,應以信託方式,專戶存放於銀行,以備供客戶兌換使用。
    5. 五、購買方式:購買人(含自然人及企業)購買股票禮品卡不得使用現金,應透過金融匯款方式辦理,包括但不限於網路ATM或電子支付(限綁定銀行帳戶或錢包)等方式支付款項,且應依面額足額直接入金至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之信託專戶,證券商不得以自有資金代墊。
    6. 六、購買管道:購買人(含自然人及企業)僅得於證券商網站購買股票禮品卡,且不得再流通販售。
    7. 七、自購行銷:證券商以自有資金購買股票禮品卡進行拓客行銷或與企業合作推廣時,應依面額足額直接入金至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之信託專戶,並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計畫書中訂定自購額度之適當比例,其自購額度不得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二十,亦不得超過證券商前一年度廣告費之百分之二十為宜,並訂定行銷活動(含自行拓客行銷或企業合作推廣)之每人每次贈品或贈獎額度上限。
    8. 八、兌換期限:兌換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並應充分揭露股票禮品卡兌換期限。
    9. 九、兌換作業:兌換人須開立證券帳戶完成身分確認,並在證券商電子交易平台兌換,面額限用於扣抵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定期定額或零股交易之證券交割款、交易手續費及交易稅,不得提領現金或轉帳出金。前述扣抵之款項應於交割日由禮品卡信託專戶撥轉至證券商交割專戶,並應建立內部控制作業流程。
    10. 十、兌換額度:證券商應訂定每人每年兌換額度,其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1. 第3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
  1. 購買人購買股票禮品卡前,證券商應向其充分告知股票禮品卡之約定與注意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兌換期限、兌換作業、兌換額度、退貨程序,惟不得記載預先免除證券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等內容,並確保購買人已審閱並知悉。
  2. 證券商應於公司網站設置專區,揭露股票禮品卡購買、兌換及退貨程序相關注意事項,提供消費爭議之投訴管道,並建立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但不限於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等。
  3. 股票禮品卡售出後,購買人及兌換人未於期間內兌換者,證券商應依原付款方式,按股票禮品卡面額退款予原購買人,證券商得依面額退款並收取手續費,詳細費用應揭露於銷售網站;如經兌換並有餘額者,因可歸責證券商之事由,證券商得將剩餘款項退款至兌換人證券交割帳戶,惟不得收取手續費。
  1. 第4條 (資訊安全)
  1. 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前,應建置妥適電子化資訊系統加以管理,並強化資安管理機制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資訊外洩情事,如有資訊系統委外他人辦理情事,應依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辦理。
  1. 第5條 (內部控制制度規範)
  1. 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應制定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部門進行定期查核。
  1. 第6條 (施行程序)
  1. 本自律規範經本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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