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發行股票禮品卡自律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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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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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人購買股票禮品卡前,證券商應向其充分告知股票禮品卡之約定與注意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兌換期限、兌換作業、兌換額度、退貨程序,惟不得記載預先免除證券商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等內容,並確保購買人已審閱並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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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公司網站設置專區,揭露股票禮品卡購買、兌換及退貨程序相關注意事項,提供消費爭議之投訴管道,並建立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但不限於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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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禮品卡售出後,購買人及兌換人未於期間內兌換者,證券商應依原付款方式,按股票禮品卡面額退款予原購買人,證券商得依面額退款並收取手續費,詳細費用應揭露於銷售網站;如經兌換並有餘額者,因可歸責證券商之事由,證券商得將剩餘款項退款至兌換人證券交割帳戶,惟不得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