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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第三方服務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78822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3815號函准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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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2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150608號令及114年9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339號令訂定之。
第2條
本公司擔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透過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連結合作銀行,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證券存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之下列服務(以下稱本業務):
一、查詢客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資訊。
二、申辦客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之新臺幣即時轉帳、臺外幣活存轉定存、臺外幣定存解約。
前項第一款服務之合作對象,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之銀行為限;前項第二款服務之合作對象,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三階段「交易面資訊」之銀行為限。
第3條
本公司辦理本業務,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之自律規範、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辦理開放應用程式介面(OPEN API)業務安全控管作業規範、其他相關法令、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4條
為辦理本業務,本公司應與合作銀行訂立「開放應用程式介面使用合作契約」,且契約內容應訂定以下事項:
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之自律規範第六條所規定事項。
二、本公司與合作銀行間資料傳輸、交換及處理之資訊安全規範。
三、本公司與合作銀行應負之保密義務。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
第5條
本公司辦理本業務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服務,應與使用者訂立「透過集保e手掌握(集保e存摺)App連結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第二階段服務契約」;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應與使用者訂立「透過集保e手掌握(集保e存摺)App連結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第三階段服務同意條款」。
前項之契約及同意條款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者授權資料範圍。
二、身分驗證機制。
三、資料授權期間、資料取得、留存及刪除機制。
四、消費爭議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
第6條
本公司辦理本業務提供服務之時間,除本公司官方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另有公告外,為每日二十四小時。
第7條
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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