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合作提供第三方服務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78822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3815號函准予修訂)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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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本業務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服務,應與使用者訂立「透過集保e手掌握(集保e存摺)App連結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第二階段服務契約」;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應與使用者訂立「透過集保e手掌握(集保e存摺)App連結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第三階段服務同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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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契約及同意條款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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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授權資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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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分驗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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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授權期間、資料取得、留存及刪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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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費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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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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