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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10412號公告修正第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5034314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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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6號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2號公告、111年10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415943號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2條
本公司受託辦理下列各款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應依募發準則、外募發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本國發行人申報初次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暨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及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
二、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暨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案件。
三、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
第3條
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二,外國發行人為附表三及附表四。
二、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五至附表九,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十至附表十四。
附表一-本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申報書(初次上市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提撥一定比率公開銷售案件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二-本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案件適用)
附表三-外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書(申請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四-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申請第一上市初次上市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率公開銷售案件者適用)
附表五-本國發行人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六-本國發行人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七-本國發行人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本國發行人私募股票及其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一-本國發行人私募普通公司債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含交換公司債,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二-本國發行人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三-本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特別股、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四-本國發行人私募轉換公司債、其嗣後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五-本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八之六-本國發行人私募海外公司債、股票及海外存託憑證,兌回、轉換或認購為股票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九-本國發行人減少資本申報書(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附表十-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合併發行新股者適用)
附表十一-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適用)
附表十二-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受讓發行新股者適用)
附表十三-外國發行人私募股票及其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一-外國發行人私募普通公司債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含交換公司債,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二-外國發行人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三-外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特別股、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四-外國發行人私募轉換公司債、其嗣後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五-外國發行人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三之六-外國發行人私募海外公司債、股票及海外存託憑證,兌回、轉換或認購為股票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附表十四-外國發行人減少資本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適用)
第4條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前條之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一、檢視申報書附件及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二、檢視申報書件有關會計師之案件檢查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或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等是否涉有重大異常情事。
本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外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外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附件1
附件2
第5條
本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本公司發現有募發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情形,本公司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外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本公司發現有外募發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之情形,本公司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第6條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經本公司終止其股票上市者,本公司應依外募發準則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第7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之附表奉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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