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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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前條之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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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視申報書附件及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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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視申報書件有關會計師之案件檢查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或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等是否涉有重大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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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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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外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