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6273號函修正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215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投信公司於本會網站公告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
  1.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應於期限內傳送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列資料或其他應委請本會公告之資料予本會,並由本會整理後揭露於本會網站:
    1. (一)每一營業日傳送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如該基金當日無淨值,則需申報基金非營業日檔。
    2. (二)每週第一個營業日傳送上週最後一個營業日之「基金持股類別週報表」、「債券投資比率週報表」、「基金從事附條件交易情形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週報表」。
    3. (三)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傳送上月份之「基金基本資料異動暨新基金資料月報表」、「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持股明細」、「基金投資債券(買賣斷)明細月報表」、「股票型基金週轉率月(年)報表」、「基金各項費用比率彙總月(年)報表」、「基金委託券商買賣月(年)報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彙總表」、「基金從事國外期貨、選擇權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彙總表」、「組合型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存放金融機構金額明細表」、「保本型基金投資比率月報表」、「基金投資子基金月報表」、「債券型基金其他資訊揭露月報表」及「基金電子交易明細月報表」。基金如有追加募集情事,另應申報「基金追加發行檔」。
    4. (四)每季底次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傳送前一季之「基金各項費用比率彙總季報表」、「基金委託券商買賣季報表」。
    5. (五)國內投資之股票型基金及投資於股票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跨國投資之股票型基金及投資於股票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月週轉率高於上開基金平均月週轉率且為前六名者,應於接獲本會電子郵件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傳送「基金週轉率過高-理由說明」、「週轉率過高_交易檔」及「基金週轉率過高-選擇往來證券商之標準」。
    6. (六)本會各投信會員之公司名稱或其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更名情事者,各投信公司應於接獲金管會核准函後通知本會在公會網站公佈之各項統計資料及基金績效評比中加註公司及更名基金之原名,揭露期間至少一年。
      各投信公司申報之第三款「基金持股明細」、「基金投資債券(買賣斷)明細月報表」及「基金投資子基金月報表」,公會應於每月在網站揭露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三、六、九、十二月)在網站揭露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7. (七)外幣計價基金另應於每一營業日申報外幣計價基金淨值檔以及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申報外幣計價基金月報表。
    8. (八)投信會員公司依金管會110年7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463號函規定發行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應於基金成立日、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核准日或異動日後2日內申報ESG基金申報檔。
    9. (九)投信基金電子申報一覽表及應申報之欄位最新版本詳本會網站下載區。
  1.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除依前條應定期傳送之資料外,就其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列相關資訊得委託本會於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
    1.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2. (二)分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之相關事項。
    3. (三)更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4. (四)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五)清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8. (八)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9.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0.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11. (十一)其他依法令、主管機關指示、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 投信公司委託本會公告第三條所列事項時,應使用本會核發之獨立帳號及密碼,至本會網站「會員服務專區基金公告」上傳word或PDF格式之公告電子檔案。公告事項如有變更或修正時亦同。
  2. 上傳檔案時請於檔案說明闡明公司名稱、基金簡稱及公告事項摘要(例如○○投信□□基金變更保管機構)。
  1. 本會對於投信公司委託之公告事項除各投信公司之公司名稱或其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更名情事者外,將持續登載於本會網站六個月或至當年底為止,並以孰後屆期者為準。
  1. 投信公司公告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資訊如有虛偽不實者,由該投信公司自負法律責任。
  1. 本作業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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