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6273號函修正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62154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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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除依前條應定期傳送之資料外,就其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列相關資訊得委託本會於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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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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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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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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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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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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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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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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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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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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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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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依法令、主管機關指示、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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