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533731號公告修正第5點、第7點、第14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0004號函)

所有條文

  1. 為劃一推薦證券商輔導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之評估作業,強化上櫃前之輔導功能,爰依據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六條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評估查核程序。
  1. 本評估查核程序係一般性之原則規定,各推薦證券商得依個案實際需要,酌予增加評估查核程序,以落實推薦證券商之輔導功能。
  2. 本評估查核程序所稱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申請公司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3. 依本評估查核程序所蒐集之有關單據資料,應賦予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畢後應將所有資料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編立檔案作為工作底稿,其作成準用審計準則230號「查核書面紀錄」。
  4. 工作底稿為推薦證券商撰寫評估報告之依據,本中心將對其輔導作業不定期予以抽核。
  1. 評估報告總評
    1.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2. (二)推薦證券商應具體說明與申請公司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其至少應說明之內容如下:
      1.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2. 2.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3.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 4.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 5.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3.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本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利)。
    4. (四)總結
      1. 1.推薦證券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申請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 2.推薦證券商就外國申請公司總結評估說明其風險事項時,並應列示其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及外匯管制,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
      3. 3.依據對申請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申請公司上櫃之依據。
  1. 推薦證券商應赴國外實地暸解外國申請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其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分析比較相關資料,得參酌相關專家意見並採行其他必要程序等,以取得足夠及適切之資料,具體評估外國申請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相關法令、外匯管制及租稅,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評估外國申請公司所採行相關因應措施之適當性。
  1. 產業狀況及營運風險
    1. (一)申請公司所屬行業營運風險
      1. 1.蒐集有關產業報導資料,以瞭解申請公司所屬產業之現況。
      2. 2.與申請公司經營主管晤談並依據申請公司之內部財務、業務資料或向外部蒐集產業報導相關資料,以瞭解申請公司所屬行業之特有循環性需求或可替代性產品等風險因子及其影響,並評估影響申請公司所屬行業獲利能力之風險因素及其所採行相關因應措施之適當性。
      3. 3.蒐集並評估申請公司所屬行業上、中、下游之產業相關資料。
    2. (二)申請公司營運風險
      1. 1.業務
        1. (1)蒐集產業報導之相關資料,依產品或服務項目之市場佔有率、相關機器設備、人力資料等狀況加以說明,並與同業中上市櫃公司或知名公司比較,另蒐集市場佔有率資料以瞭解其同業間之地位,評估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及其所採行相關因應措施之適當性。
        2. (2)暸解申請公司目的事業成就與不成就之關鍵因素。
        3. (3)蒐集國內外產業報導資料,以暸解市場可能之供應變化情形,並加以評估影響申請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所採行相關因應措施之適當性。
      2. 2.技術、研發及專利權
        1. (1)可取得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佐證。
        2. (2)取得申請公司研究發展部門之沿革、組織、人員、學經歷、研究成果及未來計畫等資料,以暸解主要技術來源、技術報酬金或權利金支付方式及金額,暨研發工作未來發展方向,並分析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研發部門人員之人數、平均年資、流動情形及離職率等資料,評估研發人員離職對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
        3. (3)取得申請公司目前重要技術合作契約,就其內容評估對申請公司營運之風險。
        4. (4)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或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股票上櫃者,取得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畫,以及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等資料,以評估市場定位、需求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
        5. (5)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或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股票上櫃者,取得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持股比例、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暨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等,以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及其因應之措施。
      3. 3.人力資源
        1. (1)編製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依產品別區分之每人每年生產量值表,並就重大變動情形者,加以分析其原因。
        2. (2)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員工總人數、離職人員、資遣或退休人數、直接或間接人工數、平均年齡及平均服務年資等資料,以評估離職率之變化情形及其合理性以及對申請公司營運之風險。
      4. 4.各主要產品之成本
        1. (1)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主要產品之原料、人工及製造費用資料,核至相關帳冊,財務報表金額是否相符,並評估各成本要素之比率變化與同類別公司有無重大異常情事及對申請公司營運之風險。
        2. (2)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主要產品之主要原料每年採購量及單價,核至相關帳冊,並評估價格變化情形,另與一般市場行情資料比較有無重大異常情事。
        3. (3)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長期供貨契約,暨供貨短缺或中斷情形資料,以評估供貨契約有無重大限制條款及貨源過度集中之風險。
        4. (4)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者,取得當(鄰)地行情報導、同業資料及政府機關提供之房地價格比例(如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比例或房屋造價及地價比例等),以評估合建分售、合建分屋或合建分成者,申請公司與地主之分配比率是否合理。
      5. 5.匯率變動情形
        就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兌換損益占營業利益之比率及內外銷、內外購比率以評估匯率變動對申請公司營運之風險,及申請公司之避險措施。
  1. 業務狀況
    1. (一)營業概況
      1. 1.與申請公司業務主管晤談以瞭解該公司銷售政策。
      2. 2.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前十名銷售客戶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客戶基本資料、銷售合約,抽核相關憑證以查明對該客戶之銷售金額是否正確及評估客戶間之售價及交易條件有無重大差異,並以函證或實地觀察等方式以了解該等客戶之營運情形、與申請公司之關係、交易目的及交易必要性等,以評估銷貨交易之真實性。
      3. 3.就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前十名銷售客戶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客戶,查明並評估申請公司對其銷售金額發生重大增減變動者有無異常情事,暨銷售集中之風險。
      4. 4.與申請公司採購主管晤談以瞭解該公司進貨政策。
      5. 5.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前十名供應商或占年度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供應商之基本資料及供應合約,抽核相關憑證以查明向該供應商採購原料之金額是否正確及評估供應商間之價格及交易條件有無重大差異,並以函證或實地觀察等方式以了解該等供應商之營運情形、與申請公司之關係、交易目的及交易必要性等,以評估進貨交易之真實性。
      6. 6.就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前十名供應商或占年度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供應商,查明並評估申請公司對其進貨金額發生重大增減變動者有無異常情事,暨進貨集中之風險。
      7. 7.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評估應收款項淨額變動合理性及收回可能性,暨母子公司備抵損失提列政策及提列金額適足性,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2. (二)存貨概況
      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評估存貨淨額變動合理性及去化情形,暨母子公司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政策及提列金額適足性,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3. (三)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業績概況
      1. 1.依申請公司內部資料及蒐集產業報導相關資料,評估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業績變化情形有無異常變化及不宜上櫃之情事。
      2. 2.依產品別或部門別分析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毛利之變化情形。
      3. 3.對於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做價量分析,並評估是否合理。
    4. (四)併購他公司尚未屆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評估併購之目的、效益、交易合理性等因素。
  1. 財務狀況
    1. (一)編製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財務比率分析表(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並與同類別至少三家上櫃、上市公司及同業未上櫃、未上市公司比較,評估其變化情形,並說明採用該等採樣公司之原因。
    2. (二)查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並取得申請公司聲明或律師函,以瞭解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是否有重大訴訟案件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另取得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申請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暨母子公司間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資料,以評估對申請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對於前開重大資產交易,推薦證券商應執行下列評估查核程序:
      1. 1.取得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重大資產交易彙總表,檢視其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決策過程合法性。
      2. 2.取得前開重大資產交易之相關資料,如買賣契約及交易憑證等,以評估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並瞭解有無重大限制條款及異常之情事。
      3. 3.執行必要程序以確認前開資料之真實及完整性。
    3. (三)取得申請公司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擴廠計畫之相關資料,評估其資金來源、預計效益及可行性,並瞭解其工作進度。
    4. (四)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之轉投資事業
      1. 1.轉投資事業之概況
        1. (1)取得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瞭解其主要經營事業及營運概況。
        2. (2)取得申請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以瞭解其投資目的、決策過程、投資年度、原始投資金額、股份數及占子公司、關聯企業股份比例。
        3. (3)查閱申請公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及帳冊,以瞭解其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以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之認列方式、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之獲利匯回金額。
        4. (4)查閱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以評估有無違反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5. (5)申請公司之子公司於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符合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各款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推薦證券商應派員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及評估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若未達到上開標準,推薦證券商可依重要性原則自行判斷是否需派員實地進行瞭解及評估。
          推薦證券商依前開規定派員實地瞭解營運情形及評估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時,應擬定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A.瞭解該等子公司之組織、生產及營運等相關作業情形。
          2. B.取得該等子公司銷售收款循環、採購付款循環、生產倉儲循環及研發循環等循環簡介及有關作業流程,並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評估其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3. C.瞭解該等子公司採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相關作業流程,並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評估其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4. D.實地觀察該等子公司存貨及財產保管情形,並取得該等公司存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清冊,執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及存貨之抽盤。
        6. (6)本國申請公司最近一年度或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生產據點或獲利主要來自海外重要子公司者,推薦證券商應執行下列評估查核程序:
          1. A.瞭解申請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是否掌握其海外重要子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操作與調度情形,以確保其相關之內控制度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
          2. B.瞭解申請公司是否監管其海外重要子公司帳務處理情形,以確保海外重要子公司之會計制度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
          3. C.瞭解申請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有無定期或不定期赴海外重要子公司實地抽查其內部控制執行情形,以確保其內控制度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
          4. D.瞭解申請公司有無掌握海外重要子公司盈餘決策。
      2. 2.重大轉投資案
        1. (1)查閱董事會會議紀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之資料,並取得該投資案之營運相關資料。
        2.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申請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3. (3)蒐集投資案所營事業之產品市場供需資料,以瞭解其預估之市場供需是否合理,並依據預估之營運計畫,計算投資報酬率及成本回收期限。
        4. (4)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告或該項目之營運報告資料以瞭解其營運及財務狀況。
        5. (5)參酌業務或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以瞭解其預計之投資效益。
    5. (五)推薦證券商應評估申請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未屆至且採內含價值法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股票上櫃後所產生之費用對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6. (六)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者,應取得並暸解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7. (七)推薦證券商應評估外國申請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辦法合理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1. 關係人交易評估
  1. 推薦證券商應就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之關係人交易,評估以下事項:
    1. (一)應針對申請公司交易金額重大或性質特殊之關係人交易執行相關評估程序(包括與同業及非關係人交易之比較),以瞭解其交易之必要性,決策過程合法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
    2. (二)應瞭解申請公司金額重大之關係企業應收款項是否逾期,針對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及有無重大異常情事。
    3. (三)申請公司與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間有鉅額資金往來者,應查明其原因,及利率、收付息情形有無重大異常情事。
  1. 督促申請公司推動及重視永續發展,並評估其是否依本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規定,於其公開說明書允當表達申請公司推動永續發展之執行情形。
  2. 督促申請公司確實依公司治理評鑑各項具體指標自我評量,並評估其公司治理評鑑自評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申請公司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推薦證券商應加強評估查核下列事項:
    1. (一)有關董事會之運作,應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申請公司董事會出席或列席者名單及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並到場實地觀察,以評估其董事會組成是否健全、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重大決策之制定或改變是否設想週全、提議審議之程序是否合理。
    2. (二)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加強評估。
    3. (三)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應取得申請公司訂定之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瞭解其成員之專業資格並取得委員會會議紀錄,以評估其組成是否健全並符合規定、委員會成員是否具獨立性、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提交之建議是否設想週全、董事會就上開建議事項之討論情形是否合理。
  1. 督促申請公司之負責人、董事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確實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以加強證券市場法制觀念,共同防患上櫃後之內線交易;其中有關公司治理之課程宜安排至「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認可之進修體系作進修,另亦應督促申請公司之獨立董事自簽訂輔導契約當年度起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前述進修體系之相關證明文件。
  1. 本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應洽請律師取得下列事項之律師法律意見書等資料,以評估本國申請公司、申請時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其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暨其因應措施是否完整與妥適:
    1. (一)申請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 1.所屬行業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該行業之重要法律與相關規章。
      2. 2.依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相關法令應公開之資訊。
      3. 3.其他法令規章。
    2. (二)申請時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而有違誠信原則或影響職務之行使。
    3. (三)是否違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4. (四)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5. (五)申請公司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事件。
  2. 外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應洽律師就下列事項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以評估外國申請公司、申請時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其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暨其因應措施是否完整與妥適:
    1. (一)申請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 1.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而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且情節重大者。
      2. 2.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污染防治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3. 3.其他法令規章。
    2. (二)股東權益保障事項:
      1. 1.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時,是否影響申請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應說明保障我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
      2. 2.是否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3. (三)是否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
    4. (四)申請公司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事件。
    5. (五)同前項(二)至(四)。
  3. 推薦證券商評估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對申請公司營運影響等所依據之意見,不得引用申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之意見或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之意見。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申請公司所聘常年法律顧問、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1. 本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之規定暨其相關之具體認定標準補充規定進行評估時,除第一、三及七款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及第六款由會計師出具意見外,餘各款推薦證券商應逐款抽核取具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有無不宜上櫃情事,並填具本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附件一相關內容。
  2. 外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依據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之規定暨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二相關之具體認定標準補充規定進行評估時,除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外,餘各款推薦證券商應逐款抽核取具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有無不宜上櫃情事,並填具本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附件二相關內容。
  3. 推薦證券商評估第一項及第二項對申請公司營運影響等所依據之意見,不得引用申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之意見或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之意見。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申請公司所聘常年法律顧問、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4. 推薦證券商評估申請公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定情事時,應取得下列資料,以評估上櫃(市)公司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有無損及上櫃(市)公司之股東權益:
    1. (一)查閱上櫃(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股東會會議紀錄,有關最近三年內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比例之緣由、預計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之比例、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特定對象、價格、對上櫃(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等事項。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二)上櫃(市)公司最近三年內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係因放棄認購申請公司現金增資股數者,應查閱歷次獨立專家對申請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價格合理性之意見書、申請公司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有關最近三年內現金增資之價格訂定及所洽特定對象之合理性等事項。取得申請公司經董事會通過之相關釋股作業程序,應包含所洽特定對象、價格訂定依據等事項,並評估是否有效執行。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是否已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1. 本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應依本中心集團企業、建設公司、投資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等申請股票上櫃補充規定逐項評估,以確認申請公司有無不宜上櫃情事。
  2. 外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應依本中心「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有關集團企業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有關投資控股公司規定逐項評估,以確認申請公司有無不宜上櫃情事。
  3. 外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應依本中心「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第四條第六項有關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之規定評估,以確認申請公司有無不宜上櫃情事。
  1. 以投資控股公司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推薦證券商亦應就其被控股公司依本評估查核程序第五條、第七條第四項(但第一款第五目得不適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逐項評估。
  1. 本國上櫃(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推薦證券商應採取必要之評估查核程序,評估本國上櫃(市)公司決策過程之適法性、對其營運及財務狀況是否有重大不利之影響,及擬採行之因應措施。
  1. 以創業投資公司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推薦證券商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五規定逐項評估。
  1. 其他評估事項基於行業特性,致有未涵蓋於本評估查核程序者,得自行增加評估查核程序,並敘明其情況暨相關影響性。
  1. 評估報告完成日至股票上櫃用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前,如有重大期後事項,推薦證券商對上列各項目應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
  1. 本評估查核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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