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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之規定暨其相關之具體認定標準補充規定進行評估時,除第一、三及七款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及第六款由會計師出具意見外,餘各款推薦證券商應逐款抽核取具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有無不宜上櫃情事,並填具本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附件一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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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依據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之規定暨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二相關之具體認定標準補充規定進行評估時,除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外,餘各款推薦證券商應逐款抽核取具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有無不宜上櫃情事,並填具本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附件二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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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評估第一項及第二項對申請公司營運影響等所依據之意見,不得引用申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之意見或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之意見。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申請公司所聘常年法律顧問、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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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評估申請公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定情事時,應取得下列資料,以評估上櫃(市)公司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有無損及上櫃(市)公司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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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閱上櫃(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股東會會議紀錄,有關最近三年內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比例之緣由、預計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之比例、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特定對象、價格、對上櫃(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等事項。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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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櫃(市)公司最近三年內降低對申請公司持股係因放棄認購申請公司現金增資股數者,應查閱歷次獨立專家對申請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價格合理性之意見書、申請公司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有關最近三年內現金增資之價格訂定及所洽特定對象之合理性等事項。取得申請公司經董事會通過之相關釋股作業程序,應包含所洽特定對象、價格訂定依據等事項,並評估是否有效執行。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是否已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未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者,是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