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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62條、「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規則」第62條、「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月21日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二、考量證券及期貨市場監理之一致性,爰參酌證券市場規定,修正本公司「業務規則」第62條規定,調整期貨商寄送委託人對帳單之時限,並據以修正「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三、因旨揭規範修正後,將影響期貨交易人過往收取對帳單之習慣,為保障交易人權益,請於依本次修正後規範辦理對帳單寄送作業前,加強與客戶溝通宣導,避免期貨交易人誤解,且至少應於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公司網站及網路下單平台等管道揭示相關作業規定(揭示期間不得少於2個月),並經內部稽核查核再由主管審核確認,且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實施。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各業務部門(均含附件)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本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正內容 附件-本公司「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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