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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40369090號令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5年5月11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12、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10、12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 要 旨 | |
| 要 旨 |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8.25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579號令廢止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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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11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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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13年11月27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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