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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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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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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未參加第十二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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