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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輔字第11500600013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 第2、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檢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24條之1、「證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第貳點及第肆點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暨財報無紙化申報操作手冊,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24條之1、「證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第貳點及第肆點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暨財報無紙化申報操作手冊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5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42397號函。
  • 二、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 三、本中心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即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認證申報系統,下稱SII)新增「財務報告相關書件申報」項目,作業方式如下:
    • (一)請於SII(網址:https://sii.twse.com.tw)「非格式化檔案電子資料申報/財務報告相關書件申報」項下,依所屬身分別(如兼營證券商業務之金融機構)及書件名稱,分項辦理財務報告附件之申報,操作手冊詳附件;若有疑義,請洽本中心管區同仁。
    • (二)財務報告電子書及財務報告無虛偽或隱匿聲明書依原申報路徑上傳。

正本:各僅兼營債券業務金融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財報無紙化申報操作手冊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 民國115年5月6日 (現行法規)
  1. 本作業辦法之適用對象為櫃檯買賣證券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經紀商暫不適用之,但金融機構兼營之債券自營商應依本作業辦法第肆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申報相關資料;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應以其證券部門之財務資料申報之。
  1. 本作業辦法所稱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係指證券商除依本中心業務規則及相關規定申報資料外,另須依業務性質將下列報表,以網際網路向本中心為輔助之申報。
    1. 一、月計表。
    2. 二、收支概況表。
    3. 三、櫃檯買賣自營債券庫存月報表。
    4. 四、委託保管機構保管債券明細表。
    5. 五、債券調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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