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0 1869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47條、第48條條文,自107年9月17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 10700186962號公告修正發布)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分別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一)、(二)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
  2. 前項有價證券屬私募者,發行人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三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申請,逾期本公司得函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並副知主管機關。
  1. 發行人應將前條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下列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一、姓名或名稱。
    2. 二、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股東統一編號。
    3. 三、身分別。
    4. 四、出生/設立日期。
    5. 五、國籍/註冊地國。
    6. 六、有價證券數額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7. 七、現股設質明細應另登載質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質權設定數額。
    8. 八、通訊地址
  1. 發行人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通知本公司(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含緩課/緩繳股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受託人賣出。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受託人之證券商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受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3. 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4. 前項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緩繳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賣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或質權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如賣出之有價證券含緩課/緩繳股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證券商賣出。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緩課/緩繳股票所有人或質權人之證券商操作「登錄專戶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467)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所有人或質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5. 五、前款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緩繳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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