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0 1869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47條、第48條條文,自107年9月17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 10700186962號公告修正發布)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通知本公司(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含緩課/緩繳股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受託人賣出。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受託人之證券商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受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3. 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4. 前項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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