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應洽請律師取得下列事項之律師法律意見書等資料,以評估本國申請公司、申請時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其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暨其因應措施是否完整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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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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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屬行業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該行業之重要法律與相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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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相關法令應公開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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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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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而有違誠信原則或影響職務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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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違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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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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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公司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