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自109年1月 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
所有條文
- 推薦證券商應加強評估查核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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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董事會之運作,應取得申請公司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申請公司董事會出席或列席者名單及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並到場實地觀察,以評估其董事會組成是否健全、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重大決策之制定或改變是否設想週全、提議審議之程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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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加強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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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應取得申請公司訂定之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瞭解其成員之專業資格並取得委員會會議紀錄,以評估其組成是否健全並符合規定、委員會成員是否具獨立性、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提交之建議是否設想週全、董事會就上開建議事項之討論情形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