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自109年1月 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督促申請公司之負責人、董事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確實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以加強證券市場法制觀念,共同防患上櫃後之內線交易;其中有關公司治理之課程宜安排至「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所認可之進修體系作進修,另亦應督促申請公司之獨立董事於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前述進修體系之相關證明文件。但外國申請公司上開有關進修相關證明文件,得為非推薦證券商之外部專業進修體系所出具之講授課程、上課、座談會與談人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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