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在供應商對環境或社會衝擊之評估、顧客健康與安全及行銷與標示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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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產品與服務類別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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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有關產品與服務之健康與安全法規及未遵循產品與服務之資訊與標示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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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並依標準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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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證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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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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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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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測試結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