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2200 0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 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201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所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應加強揭露下列事項:
    1. 一、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在供應商對環境或社會衝擊之評估、顧客健康與安全及行銷與標示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產品與服務類別與百分比。
      2. (二)違反有關產品與服務之健康與安全法規及未遵循產品與服務之資訊與標示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3. (三)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並依標準區分。
      4. (四)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證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5. (五)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6. (六)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產品占所有產品之百分比。
      7. (七)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測試結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
    2. 二、化學工業應揭露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對當地社區之影響及企業本身及其供應商對環境或社會衝擊之評估等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說明員工受傷害類別,計算傷害率、職業病率、損工日數率、缺勤率以及因公死亡件數。
      2. (二)對當地社區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之營運活動。
      3. (三)企業本身及其供應商為降低對環境或社會之負面衝擊所採取之具體、有效機制及作為。
    3. 三、金融保險業應揭露企業在永續金融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各經營業務為創造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所設計之產品與服務。
    4. 四、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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