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2200 0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 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201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發布之 GRI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且至少應符合 GRI準則之核心選項。
  2. 上市公司應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認、確信或保證。
  3.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之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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