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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沖銷部位,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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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同一方未沖銷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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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但自然人最低部位限制數為二千個契約,法人為六千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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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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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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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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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基準為二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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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自營商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以第三項法人部位限制之三倍為限。但從事本契約造市業務者,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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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視所適用之部位限制級距時,若該期間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與前次調整時相較,其增減未逾百分之二‧五時,雖達調整級距,仍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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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降低,於公告日該契約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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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新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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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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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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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限制,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本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