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0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2 0條至第23條條文,自107年11月1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33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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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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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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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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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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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約價格未達一百五十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二點五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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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價格一百五十點以上,未達五百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五點,季月契約間距為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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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約價格五百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十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二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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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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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