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從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實體為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券商關係人者,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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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或已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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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信用風險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徵提十足擔保,並訂定從事本項交易額度控管措施;擔保品以現金、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行定期存單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