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70009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9 條、第22條、第34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條文及第14條附件一、附 件三,除第6條自107年7月23日實施,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4 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104149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已取得前條業務經營資格者,除第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商品外,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申報書件,函報本中心備查。
  2. 前項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中心得通知其於補正前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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