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70009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9 條、第22條、第34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條文及第14條附件一、附 件三,除第6條自107年7月23日實施,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4 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104149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涉及外匯業務者,有關交割款項、費用之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以新臺幣計價者,與交易相對人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2. 二、以外幣計價者,與交易相對人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交易相對人款項之支付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撥付,如需辦理結匯者,由交易相對人透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業務之同一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3. 三、交易相對人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時,證券商應按契約所載之計價幣別於交割日將交易相對人應收款項存入交易相對人之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
  2. 證券商經營前項業務,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外匯主管機關及本中心申報營業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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