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4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70009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9 條、第22條、第34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條文及第14條附件一、附 件三,除第6條自107年7月23日實施,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4 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104149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涉及第五條第三項連結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附申請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後始得辦理。
  2. 自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後,其他證券商申請經營相同業務者,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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