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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060002396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1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第2、3、4、6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3項配合事項及「證券集中保
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暨配合修正相關事項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3項配合事項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暨配合修正相關事項,自106年2月13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為配合實務作業,爰修正本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等3項配合事項(配合事項修正重點總說明詳附件1,修正後配合事項詳附件2、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3)。
  • 二、因應上述配合事項修正,本公司配合修正「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4,以下稱處理手冊),就緩課∕緩繳股票實務作業,於下列相關交易之使用時機、作業程序及相關報表增(修)訂文字:
    • (一)第三章第三節一「存券匯撥」交易(130)、及第三節五「信託轉帳」交易(543/543S)。
    • (二)第七章相關查詢作業十七「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674/674S)、十九「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378)、二十「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379)、二十一「登錄專戶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申請」交易(467)、二十二「登錄專戶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資料查詢」交易(468)。
  • 三、配合業務處理手冊修訂後之作業需要,本公司併調整「信託轉帳」交易(543/543S),及「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674/674S)之作業畫面文字(附件5)。
  • 四、上揭附件,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以上如有未盡明瞭事宜,請洽本公司股務部服務組,電話:(02)27195805轉分機361、456、493、567、283、109。

正本:各證券商(含總、分公司)、各保管機構、各信託事業

副本: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附件1-配合事項修正重點總說明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3項配合事項法規修訂版 附件3-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4-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修正(第三章、第七章) 附件5-「信託轉帳」交易及「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之作業畫面文字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6年2月13日 (歷史版次)
  1. 本配合事項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6年2月13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有價證券時,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證券經紀商應依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之委託書,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向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人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有價證券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1. 一、違約投資人於結案並辦理領回之有價證券。
    2. 二、繼承、贈與取得之有價證券。
    3. 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前承銷取得之有價證券。
    4. 四、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因有價證券價格下跌低於維持率後處分投資人以現券抵繳之擔保品。
    5. 五、銀行業者處分客戶以現券設質之有價證券。
    6. 六、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之有價證券。
    7. 七、其他報經證交所同意之事項。
  3. 證券經紀商得操作「委託他人賣出申報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9),列印「委託他人賣出申報資料查詢單」,查詢申報資料。
  1. 有價證券所有人就其登載於發行人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委託他人帳戶賣出時,應依下列程序,向發行人辦理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辦理委託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發行人留存申請書第一聯,其餘兩聯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發行人並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
  2.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後,申請書第三聯由委託人留存,另將申請書第二聯交受託人向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賣出。證券經紀商於接獲申請後,得操作「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列印「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確認有價證券所有人已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受理該筆委託賣出作業。
  3.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賣出成交後,向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在成交日本公司試算後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填具「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書」,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後,連同「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第二聯(所得申報單位為證券商者適用),或「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留存備查。
  5. 本公司接獲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轉入申請後,核對轉入申請資料與發行人輸入之轉出申請資料及成交紀錄,且已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6.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7. 發行人或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得分別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9)及「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查詢委託賣出轉帳資料。
  1. 證券經紀商客戶如依規定不得開設買賣帳戶,將其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有價證券委託他人賣出時,如該有價證券係依規定不得申請領回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1. 一、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賣出成交後,向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委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通知證券經紀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131),由本公司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6年2月13日 (歷史版次)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九、第八十條之八、第八十條之九、第九十一條之四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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