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60 002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6條條文,自106年2月13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客戶如依規定不得開設買賣帳戶,將其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有價證券委託他人賣出時,如該有價證券係依規定不得申請領回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1. 一、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賣出成交後,向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委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通知證券經紀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131),由本公司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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