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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60 002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6條條文,自106年2月1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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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有價證券時,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證券經紀商應依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之委託書,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向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人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有價證券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違約投資人於結案並辦理領回之有價證券。
二、繼承、贈與取得之有價證券。
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前承銷取得之有價證券。
四、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因有價證券價格下跌低於維持率後處分投資人以現券抵繳之擔保品。
五、銀行業者處分客戶以現券設質之有價證券。
六、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之有價證券。
七、其他報經證交所同意之事項。
證券經紀商得操作「委託他人賣出申報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9),列印「委託他人賣出申報資料查詢單」,查詢申報資料。
第3條
有價證券所有人就其登載於發行人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委託他人帳戶賣出時,應依下列程序,向發行人辦理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辦理委託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發行人留存申請書第一聯,其餘兩聯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發行人並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後,申請書第三聯由委託人留存,另將申請書第二聯交受託人向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賣出。證券經紀商於接獲申請後,得操作「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列印「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確認有價證券所有人已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受理該筆委託賣出作業。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賣出成交後,向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在成交日本公司試算後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填具「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書」,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後,連同「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第二聯(所得申報單位為證券商者適用),或「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留存備查。
本公司接獲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轉入申請後,核對轉入申請資料與發行人輸入之轉出申請資料及成交紀錄,且已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發行人或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得分別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9)及「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查詢委託賣出轉帳資料。
第4條
證券經紀商客戶如依規定不得開設買賣帳戶,將其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有價證券委託他人賣出時,如該有價證券係依規定不得申請領回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一、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賣出成交後,向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委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通知證券經紀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131),由本公司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第6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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