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應逐日依收盤價格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倘因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價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由本公司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差額,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整戶擔保維持率=(擔保品市值+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市值)/(融資金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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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三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自第三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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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三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借款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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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