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046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3條至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第27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及第27條、第28條順移至第七章及第28條、第29條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1. 一、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運用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3. 第一項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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